《礦用一般型低壓開關柜安全標志管理細則》
2024-05-25 16:13:30
來源:浙江航拓電力設備有限公司-次
《礦用一般型低壓開關柜安全標志管理細則》可能因地區(qū)、時間以及具體的管理機構而有所差異。以下是一個可能的管理細則的框架,但請注意,具體細節(jié)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規(guī)進行制定。
**《礦用一般型低壓開關柜安全標志管理細則》**
**第一章 總則**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礦用一般型低壓開關柜的安全標志管理,保障礦山安全生產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礦用一般型低壓開關柜的安全標志的申請、審核、頒發(fā)、使用和監(jiān)督。
第三條 礦用一般型低壓開關柜的安全標志是表明該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,允許在礦山使用的重要標識。
**第二章 安全標志的申請**
第四條 生產或銷售礦用一般型低壓開關柜的單位,應向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安全標志。
第五條 申請安全標志應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產品技術文件,包括產品設計圖紙、電路圖、使用說明書等;
(二)產品質量合格證明,包括產品檢驗報告、型式試驗報告等;
(三)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證明材料;
(四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**第三章 安全標志的審核與頒發(fā)**
第六條 安全標志管理機構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。
第七條 經審查合格的產品,由安全標志管理機構頒發(fā)安全標志證書,并在產品上加貼安全標志。
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應載明產品名稱、型號、生產廠家、頒發(fā)日期等有效信息。
**第四章 安全標志的使用與監(jiān)督**
第九條 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,應在產品明顯位置加貼安全標志,并保持清晰可識。
第十條 生產或銷售單位應妥善保管安全標志證書,不得轉讓、偽造或冒用。
第十一條 安全標志管理機構應定期對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,確保其持續(xù)符合國家安全標準。
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(guī)定的行為,安全標志管理機構應依法予以處理,并向社會公布。
**第五章 附則**
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由安全標志管理機構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細則的修改權歸安全標志管理機構所有,修改后的細則應及時公布。
請注意,上述內容僅為框架示例,并非具體的法律條文。在實際應用中,應參考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行業(yè)標準,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管理細則。